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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例析

? ? ? ? 《201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以下簡稱《2010年版通則》)自2010年實施以來,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案例和疑難問題。為此,國際商會于2016年9月正式啟動了《202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以下簡稱《2020年版通則》)的起草工作,以彌補和糾正《2010年版通則》的缺陷。

? ? ? ? 《2020年版通則》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取代了實施10年的《2010年版通則》。進出口交易、國際物流和銀行國際結算等相關人員亟待更新知識,以便在當前的進出口交易中趨利避害。

? ? ? ? 相較于《2010年版通則》,《2020年版通則》的主要修訂之處包括以下三方面:

? ? ? ? 在一些貿易術語中規定買賣雙方可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來安排運輸

? ? ? ? 在《2010年版通則》中,根據不同貿易術語的解釋通則,貨物將由賣方或買方為運輸貨物而雇傭的第三方承運人運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雖然貨物要從賣方運往買方,但是仍然可以在沒有雇傭任何第三方承運人的情況下進行運載。對此,《2020年版通則》不僅明確允許訂立運輸合同,而且也允許在D組術語(DAP、DPU、DDP)和FCA術語下僅安排必要的運輸。原先適用《2010年版通則》中的FOB術語時,容易出現如下案例中買方與其雇傭的第三方承運人勾結騙取貨物的案例;而在《2020年版通則》下使用FCA術語且買方自派運輸工具時,此類情況則有可能更容易出現,因此賣方須提前防范。另外,買方也須確保在DAP、DPU、DDP下賣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時,向買方提交的在目的地接管/提取貨物單證的可靠性。

? ? ? ? 案例解析

? ? ? ? 在FOB條件下,因租船訂艙由買方辦理,這就為一些不法進口商與船方勾結騙取貨物提供了可乘之機,我國就發生了一起如下的案例。

? ? ? ? 國內某出口公司向韓國出口1萬噸水泥,價值40萬美元,FOB術語成交,由韓國買方租用越南籍貨輪,將整船貨物從青島港運至韓國某港口,支付方式為即期信用證。后因我國國內貨源緊張,請求韓國買方延遲派船,買方同意,但信用證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隨證托收”辦理,我方對此并未表示反對。在信用證過期后,買方船到,我方裝貨后取得船長簽發的提單,并隨附其他要求的單據送中國銀行某分行,向韓國進口商辦理“隨證托收”,但待單據寄至韓國開證行后,因提單日期晚于信用證規定日期,單證不符,信用證已失去銀行保證作用,韓國銀行只能向進口商按D/P方式代收貨款。但此時,韓國進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贖單,并聲稱貨已失蹤。經我方調查,韓國進口商在無提單情況下早已從船方手中提走貨物,而該船從此再未停靠中國港口,我方也不能據以申請法院采取扣船拍賣等補救措施,造成我方貨款兩空的重大損失。

? ? ? ? 由此可見,在FOB出口合同下,賣方除應注意買方資信外,還需要求買方所派船只是信譽良好的,最好以該船公司在我國內有辦事處或常年代理機構為宜。另外,還應在合同中訂明買方在派船前應電告賣方船名、船籍、所屬船公司等詳情,并以我方確認為準。在FOB出口合同中,尤應堅持信用證付款方式,以確保獲得銀行保證付款的責任。

? ? ? ? 對DAT和DAP術語進行了適當修改

? ? ? ? 在《2010年版通則》中,DAT與DAP之間的唯一區別在于:在DAT術語下,當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卸載到“運輸終端”時,即為賣方交貨;而在DAP術語下,當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可供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賣方交貨。為此,《2020年版通則》對DAT和DAP作出了兩項修改:一項是,這兩個術語在《2020年版通則》呈現的順序已經予以顛倒,在卸載之前進行交貨的DAP,現在出現在DAT之前;另一項是,DAT的名稱已經修改為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這強調了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僅局限于“運輸終端”的現實。

? ? ? ? 規定了在CIF和CIP術語下賣方投保不同最低保險險別的義務

? ? ? ? 《2010年版通則》規定,在CIF和CIP下,賣方均有義務“自費取得至少符合《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勞合社市場協會/倫敦國際承保人協會)C款或其他類似條款的最低險別的貨物保險”。而《2020年版通則》在CIF和CIP術語中規定了不同的最低險別——由于CIF更可能用于海運大宗商品貿易,盡管雙方當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高的保險險別,故仍然維持將《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款或其他類似險別作為默示立場的現狀;而在CIP下,賣方現在必須取得符合《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款或其他類似險別的保險險別,盡管雙方當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低的保險險別。

? ? ? ? 案例分析

? ? ? ? 2021年5月初,中國某出口公司A與韓國進口公司B簽訂一筆業務,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洗發制品。雙方一直有長期合作,此前一般采用的是CIF術語,術語解釋以《2010年版通則》為準。而對于該批洗發制品,韓國B公司要求采用CIP術語,并以《2020年版通則》為準。A公司認為CIP的適用范圍大于CIF,于是不以為意,同意了韓方公司的要求。A公司在投保時投保了平安險。隨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輪船上的水管破裂而遭受損失。韓國B公司找保險公司索賠時發現我方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險,該批貨物損失所涉及的淡水雨淋險不在其范圍之內,于是認為我方公司投保考慮不周,索要違約金賠償。

? ? ? ? 根據《2020年版通則》,在CIP下,賣方有義務投保更高險別,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我國A公司按照約定理應投保一切險。為避免損失,我方公司在事前理應對相關貿易術語以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版本的選擇進行斟酌。

來源:關務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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