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警惕,貿易欺詐風險再提示
近年來,歐美主要國家貨幣政策收緊導致海外市場消費需求不振,外貿訂單有所下滑,不少出口企業加大了開拓新業務步伐,“接單心切”“逢單必接”,因此被某些不法分子嗅出“商機”,一番“喬裝打扮”后實施“空手套白狼”的伎倆,對企業實施貿易欺詐,該類案件已有明顯抬頭之勢。
“貿易欺詐風險重在預防”,為避免出口企業中招,今年以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福建分公司”)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廣交會期間已發布多篇防范欺詐風險文章向出口企業提示風險。此次,再與廣大出口企業分享以下兄弟分公司典型案例,供出口企業借鑒,以助出口企業做好事前風險防范工作。
一案例介紹
隨后,中國信保海外渠道與美國B公司取得聯系,B公司否認曾與中國企業A進行交易,表示未收取過涉案的貨物,且其在烏干達無任何分支機構。同時,B公司否認Mr.S為其員工,Mr.S所用的郵箱也并非其公司的郵箱,B公司提供了其官方網站進行比對,但此時Mr.S前期提供的所謂“公司官網”已無法打開。B公司表示在其發現被第三方冒用其名義與國外公司交易后,已向當地警方報案。(來源于中國信保小微企業服務公眾號)
經海外渠道調查,進口商B否認與出口商A開展過貿易,也確認從未收取相關貨物,并通過相關渠道聲明M與出口商A簽訂貿易合同的簽章系偽造、M并非進口商B的員工且M提供的聯系方式均不屬于進口商B。(來源于中國信保寧波分公司公眾號)
二貿易欺詐案件特點
2.首次交易要求OA或DA方式結算,同時對產品專業知識缺乏認知,對產品質量和產品價格不敏感。
3.訂單執行過程及貨物提走前,郵箱溝通順暢,在貨物到港前后各種承諾會盡快支付貨款,但在提走貨物后失聯。
4.存在中間商或中間人的情況下,中間商或中間人表示介紹業務需要傭金,所有貿易單據都通過中間商或中間人與最終買方簽訂,合同抬頭顯示為最終買方,但出口企業與最終買方從未聯系。
2.提單方面,往往要求貨物發送第三方或第三國,給出的理由往往是發給最終買方或其在第三國存在業務,部分提單上受通知方與約定收貨人不一致。
2.若非仿冒知名買方,名片上的官方網站可能過分簡陋;利用地圖軟件查詢名片上的地址或樣品寄送地址,實際顯示為居民區。
2.存在較短時間內向國內大量出口企業同時詢單的情況,且商品行業涵蓋范圍較廣。
3.存在成立時間長,但有休眠,近幾年被激活的情況,主動提供財報且財報表現較為“亮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