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的解讀
2025年5月,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國—蒙古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公告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蒙古國海關總局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蒙古海關AEO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便于企業準確理解公告內容,享惠中蒙雙方AEO便利措施,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已在中國或蒙古取得本國AEO資質,在對方國家通關時是否被認可?
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蒙雙方相互認可對方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蒙古海關認可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經蒙古海關AEO制度認證的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兩國AEO企業貨物在對方國家通關時,可以享受到哪些便利措施?
一是適用較低的單證審核率。雙方海關降低相關貨物的單證審核率。雙方海關根據國內法律法規,通過降低對方AEO企業進口貨物的單證審核率簡化通關程序。
二是適用較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雙方海關在風險評估中,將AEO企業視為低風險企業,降低相關貨物查驗率。
三是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雙方海關承諾對另一方AEO企業需要進行實貨查驗的貨物,優先辦理查驗。
四是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解決項目成員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雙方海關各自指定一名或多名聯絡員。如一方的AEO企業報告在另一方關境進口通關時遇到問題,收到報告的海關聯絡員會通報另一方聯絡員。進口方的聯絡員會努力解決問題,并將結果通報另一方。
五是在國際貿易中斷、恢復后優先快速通關。雙方海關承諾,如遇到因安全預警升級、邊境關閉、自然災害、緊急情況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的貿易中斷,在恢復服務后,為AEO企業的貨物提供優先通關。
三、中國AEO企業向蒙古出口貨物時如何操作才可以享受到便利措施?
中國AEO企業向蒙古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備案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蒙古進口商,由其按照蒙古海關規定申報,蒙古海關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自蒙古AEO企業進口貨物時應如何填報才可以享受到便利措施?
中國企業自蒙古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蒙古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為:“國別代碼(MN)+企業編碼”,例如“MN2024120003”。中國海關確認蒙古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中國企業不一定是AEO企業,非AEO企業(失信企業除外)進口蒙古AEO企業貨物也可以享受到相關便利措施。
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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