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
為便利互聯網平臺企業(含其相關運營主體,下同)為平臺內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明確從業人員稅收政策適用,減輕從業人員辦稅負擔,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及扣繳申報辦理流程
(一)政策適用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累計費用-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費用,按累計收入乘以20%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聯網平臺企業連續取得勞務報酬的月份數計算。
(二)扣繳申報的辦理流程
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辦理流程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增值稅政策適用及代辦申報辦理流程
(一)政策適用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并由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的,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服務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后續如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從業人員連續12個月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引導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代辦申報的辦理流程
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的,辦理流程如下:
1.核驗從業人員身份、取得從業人員授權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核驗;在為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前,取得從業人員的書面同意并留存備查。
2.代辦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次月15日內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附件1),為從業人員辦理代辦申報。從業人員取得服務收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從業人員一個月度內自兩個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且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信息系統向互聯網平臺企業推送相關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根據當期各自代辦申報的銷售額,于前述條款代辦申報的次月15日內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匯總申報表(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附件2),分別為從業人員代辦申報,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如實向從業人員提供代辦申報、已繳稅費等辦稅信息。
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互聯網平臺企業已為從業人員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且已完成稅費繳納的,可憑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完稅憑證作為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向從業人員支付的勞務報酬。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憑證,包括實名核驗記錄、業務交易明細、結算支付記錄等能夠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以備查驗。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規定保存能夠證明業務真實性材料的,其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取得的相關憑證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四、其他事項
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從業人員同時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的,不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5號)重復報送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虛假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的,稅務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并將相關情形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
五、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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